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全文)目录甘肃省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什么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二胎?甘肃省产假的休息时间是怎么规定的第一章 总则...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全文)目录 第一章 总则\n\n第一条 为了规范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优化人口结构,保障人民群众生育权利,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n\n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甘肃省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n\n第三条 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n\n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体现人民群众的自治和参与,尊重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民族风俗习惯。\n\n第五条 国家对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综合监管的工作体制。\n\n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n\n第六条 国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利,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n\n第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应该覆盖全省,包括婚前婚后医学检查、生育保健、生育辅助技术、计划生育服务等方面。\n\n第八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生育保健服务,提供孕前、孕期、产后及婴幼儿期保健指导和服务。\n\n第九条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家庭使用避孕措施。对于未婚青年,提供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指导。\n\n第十条 国家鼓励开展生育辅助技术,支持计划生育家庭进行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技术。\n\n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提供咨询、指导、技术支持等服务。\n\n第三章 计划生育管理\n\n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计划生育管理,实行“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n\n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家庭自主决定生育时间和生育数量。\n\n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n\n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家庭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支持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合法的生育。\n\n第十六条 国家对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对于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n\n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计划生育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n\n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家庭进行节育手术,提供免费的手术服务。\n\n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家庭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提供免费的手术服务。\n\n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计划生育监管机制,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n\n第四章 妇女儿童保护\n\n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加强妇女儿童保健工作。\n\n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开展妇女儿童保健知识宣传,提高群众的保健意识。\n\n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建立妇女儿童保健站,提供孕前、孕期、产后及婴幼儿期保健指导和服务。\n\n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开展妇女儿童健康教育,提高妇女儿童的健康素质。\n\n第五章 法律责任\n\n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n\n第二十六条 对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赔偿责任。\n\n第六章 附则\n\n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n\n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所有。"甘肃省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
一、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辖区内所有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从2006年10月起,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孩子在16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发放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夫妻双方均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即由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全部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夫妻双方均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由其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所需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三、区内所有单位必须将独生子女父母月奖励费的按时足额发放作为搞好本单位、本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对各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区上将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工作考核,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务必抓好落实,确保在2007年8月31日前将2007年度的奖励费足额发放到人。
同时要严格按照省条例办事,不得人为降低奖励标准,确保执行了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及时享受到基本的奖励政策。
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什么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二胎?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州(地区)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三)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具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一方系少数民族的;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州(地区)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三)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具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一方系少数民族的;
(四)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第二十条 再婚夫妻一方系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第二十二条 育龄夫妻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生育登记。
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登纪,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
甘肃省产假的休息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产假180天。
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