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亲网小编虽然希望天下的有情人终成眷属,眷属终将携手到老,但是现实其实往往是幸福混杂着不幸的,有结婚,那就有离婚。离婚是大家的自由,不过大家在离婚前还是应该了解...
新婚姻法2021年新规财产分割
接亲网小编虽然希望天下的有情人终成眷属,眷属终将携手到老,但是现实其实往往是幸福混杂着不幸的,有结婚,那就有离婚。离婚是大家的自由,不过大家在离婚前还是应该了解清楚新婚姻法2021年新规财产分割,尽最大可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哪些已经为了财产闹得不可开交的夫妻就更应该学习一下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方面的法律法规,千万不要因为知识的匮乏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哦。
一、新婚姻法2021年新规财产分割
1、离婚时不能分割的房产:
(1)男方在结婚证领取之前已经购买了房子,并且这套房子属于全款购买,那么属于个人财产,所以不能划分。
(2)结婚之前,一方到公证处进行了财产公证,公证这些财产属于个人的,那么离婚的时候也不能分割。
(3)婚姻续存期间,有一方使用自己的个人资产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同时这套房子没有登记另外一方的名字,在能够证明购买这套房子使用的是个人100%婚前个人资金的情况下,这个房子与夫妻另外一方也没关系。将来婚姻崩塌的之后,这套房子不会被拿出来分掉的。
2、离婚时需要分割的共同房产:
(1)结婚之后,夫妻二人没有房子居住,其中一方的父母看不下去了,购买了一套房子赠送给夫妻二人,没有清楚表明这套房子赠送给谁的,那么这个房子也是共同财产。
所谓的共同财产,从法理上来讲,是指夫妻二人共同为止奋斗的财产,这与旧婚姻法的规定有着明显的界定和区别,旧婚姻法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是夫妻俩人的财产或者房子,不管什么时间置办的,只要俩人结婚了,那么都算作共同财产,所以才出现了“斗地主”式的离婚财产分割。
(2)结婚后,购买的房子,不管是谁出的钱,只要没有公证这套房子是个人财产,那么就属于共同财产。在结婚证领取之前创造出的财富,无论是何种方式存在,即便是多次结婚和离婚,这部分财产依然是个人资产。而结婚证领取之后夫妻经营创造出的财富,不论是男方创造的多、还是女方创造的多,只要在没有明确界定为个人资产的情况下,都属于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对离婚的新规
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条件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新婚姻法离婚孩子归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民法典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
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新婚姻法中对婚姻中的各种问题作出了非常详尽的规定和说明,大家在结婚或者离婚前都应该好好看一下这部法律,其中包含的各种利害关系确实与大家息息相关。如果大家觉得自己研读并不太清楚的话,可以去找一些相关的法律案例一起看,结合案例其实理解上就会容易许多哦。